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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籍萬姓女子來台和何姓丈夫結婚至今4年,但婚後丈夫不准她和異性來往,曾因為她拒絕使用衛生棉條大吵一架,去年受不了提離婚,未料丈夫勃然大怒,離家一周毫無音訊,返家後還持續冷戰,自此分房冷漠相對。 

萬女指控,她要負責所有家事,丈夫指躺在沙發上看漫畫、玩電動,還認為她陪伴時間太少,要求她辭職顧好家庭,婚後外出得先報備獲准,她忍無可任向法院訴請離婚。

陳男則反駁,他從未控管妻子的社交生活,而是萬女私下常找「小王」見面,在家中不斷錄音,讓他有苦難言,妻子也常把工作帶回家,常常加班,嚴重影響生活。

法院認為,陳男先前曾因妻子和小王見面、傳訊,提起妨害婚姻告訴,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顯見沒有足夠證據指稱妻子外遇。

判決書指出,陳男在庭嚴詞指控妻子,「背著老公找以前喜歡的男人約會,是謂不忠」、「不願意讓婆婆在我們的家療養,是謂不孝」、「違反借名登記的誠信原則,是謂無信」、「起訴書捏造事實,不實指控,是謂無義」,痛批妻子是不忠、不孝、無信又無義的惡人,顯見兩人未留存任何夫妻情誼,判2人離婚。

 

星羽解析:

 

目前大陸籍配偶六年就可取得台灣身分證,所以有許多陸籍配偶熬過六年取得身分證後,找尋自己的情感天空,新聞中的陳男明知情妻子有外遇,卻不願正面蒐集證據,反而採用最卑劣的行為模式,不僅得不到效果,反而因此讓妻子有機可乘訴請離婚,在法院中陳男雖然口口聲聲表示妻子外遇,實際上卻拿不出外遇證據,法院自然不允採信,反而陸籍配偶藉機不斷的錄音蒐證陳男的所作所為,最終反而被妻子離婚獲准,該有的權益卻因此喪失,反而得不償失,台灣人千萬別再因為省小錢最終反而花大錢的觀念,否則最終吃虧的只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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