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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

 

我在懷孕的時候先生不滿我因為懷孕身體疼痛無法協助家中事業,常常對我怒罵,生產完後在醫院期間先生因醫療保險問題引發其他對娘家諸多不滿,也出現情緒失控咆哮謾罵,甚至要求離婚...因為我媽強制我不能離婚,之後在月子中心結束後,回到家中又因為錢及不滿娘家導致發生爭吵...甚至叫我離開,當我回到娘家做完月子後又不願接我回夫家,目前分居中,但到最後我提離婚但是先生不願離婚

 

 

 

問題一:我是否可以因受不了先生這樣言語暴力及精神虐待情況,訴請離婚?

問題二:先生已離過一次婚,並且已經撫養一個小孩,雖然我目前沒有工作,但娘家可以支撐我扶養小孩(小孩年齡未滿3個月),同時我可以給予小孩24小時陪伴及教育,待小孩能走會自己吃時,我將外出工作,請問我是否有機會取得小孩監護權?

 

星羽解析:

 

您可以根據民法一O五二條遭受不堪同居之虐待而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不堪同居之虐待包括身體及精神上之虐待,只要能舉證事實就可以根據此款裁判離婚,但星羽建議你先與專業人員溝通過需要的證據以及擁有的證據是否充足,證據不足的部分也可委聘專業徵信人員協助

 

在監護權部分法院會考量最適當的監護人才會做判決,因為法院評估的因素很多,包含財力、時間、家庭環境等等...法院也會要求社工進行訪視了解狀況,所以評估後的決策權仍然在法院,你能做的就是維持較佳的監護人身分

 

不過與其讓法院判決哪位監護都沒有配偶自願放棄監護來的快速,星羽實際承辦過案例,有許多本來爭監護權的夫妻,最後都並非法院判決而均為另一方自願放棄監護,如果有需要諮詢相關的問題都可以透過LINE找到我

專辦(外遇、尋人、工商調查、債務處理、婚姻處理、抓姦、跟監、蒐證、離婚証人、行蹤調查、法律諮詢、預防詐騙諮詢、財務狀況解答、)

 

  如有疑問或者需要委託可立即與我聯絡

 

  LINE:anrain1008

 

  星羽LINE.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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